众所周知,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。那么,不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发了?
2018 年 11 月 18 日,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,当日下午 14 时许,一微信昵称为 " 坐上来自己动 " 的网民在贵州某车友交流群(群成员 124 人)中发布了一段时长 3 分钟的淫秽视频。
花溪网安立即依法传唤该微信使用人孔某,经询问,孔某承认了在微信群聊中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事实,表示自己发视频只是为了好玩,没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,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。因情节轻微,目前花溪分局已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孔某依法处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。
网警提示:利用微信、QQ 等通讯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属违法行为,情节严重者构成刑事犯罪。
请广大网民正确、健康地使用网络,对于淫秽色情的电子信息要做到不点击、不下载、不传播,并及时举报揭发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,共创清朗、文明的网络环境。
相关法律条款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规定: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: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 ; 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 ; 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: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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